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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扶贫资金林区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9-10-29 20:24 我要评论( )

发布机构:黟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10-29 16:23:53 信息来源: 黟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15 为顺利实施我县扶贫资金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发挥林道在森林

  发布机构:黟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10-29 16:23:53 信息来源: 黟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15

  为顺利实施我县扶贫资金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发挥林道在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旅游、林下经济、林农出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林道是指林区直接用于集(运)材的适用于农用拖拉机通行的道路,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林道建设活动并申请扶贫资金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它道路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黟县林道建设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林业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林道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扶贫、交通、农水等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为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由林业、财政、扶贫、交通、农水等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黟县林道建设项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相关技术咨询、指导和建设项目的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林道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的林道建设,对林道建设质量、安全运行、日常维护直接负责,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长度和宽度:长度原则上不少于1公里,路面宽度不小于3米。路基、路面应分别采取有效措施压实、平整。提倡路基、路面采用机械碾压,路面铺砂石厚度不低于15厘米。

  (二)受益面积:经济林区和竹林区林道的受益山场面积不少于300亩/公里;杉木用材林区林道不少于500亩/公里;生态公益林区林道不少于800亩/公里。

  (三)错车道与汇车场:在适宜的位置要设立错车道,一般要求每间隔500米左右设一处,具体可按通视程度不同灵活安排;错车道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长度不小于6米;装货点和道路终点要设置汇车场,面积视需要而定,一般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排水沟和涵洞(或盖板涵):挖方路段内侧应设置边沟,深40厘米以上,宽40厘米以上,提倡边沟两面(或路基一面)水泥浆砌,底部水泥砂浆抹平或边沟使用“U”型渠。涵洞(或盖板涵)设置应考虑集雨范围面积和瞬时雨量等因素,确保排水通畅。

  (七)线路设计:要与沿线地形、地物、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珍稀保护植物,尽量避免穿越地质不良地段等特殊地区。路线设计一般应沿山谷或山体下部、中下部,一般不宜穿越山体坡度在35度以上的山体,不宜穿越容易引起山体塌方、滑坡的地段。

  申请扶贫资金补助的林道建设实行项目申报制,凡在本县范围内建设林道并申请扶贫资金建设的,均须向县林业局提出申报。

  1.林道建设主体明确。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投资建设林道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相关农户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同意林道建设意见书,统一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是林道建设主体。个人投资建设林道的,须经林道线路涉及山场所有权村(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个人是林道建设主体,山场所有权村作为共同建设单位,签署共建协议。林道线路涉及多个山场所有权单位的,投资建设林道的单位是林道建设主体,其他各所有权单位作为共同建设单位,各所有权单位全部同意签署共建协议后方可申报。

  2.拟建林道在申报时,建设主体已先行协调好林道线路所涉及山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单位或个人的土地、青苗及其它附着物的置换、补偿等,无障碍施工条件必须成熟。

  (二)申报办法。项目申报先由林道建设主体按山场所有权隶属关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以文件形式向县林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三)申报及完成时间。按照黟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黟县2020-2021年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调整上报工作的通知》(黟扶办﹝2019﹞4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一)立项原则。项目是否列入扶贫资金补助的林道建设项目由县林业局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总量控制原则。根据补助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年度列入扶贫资金补助的林道建设项目计划。

  2.效益优先原则。对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林区、竹林区、杉木用材林区相对优先。

  4.安全第一原则。林道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生态破坏较大、影响景观资源以及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不予申报。

  5.障碍排除原则。项目施工的各种关系处理到位,必须排除人为阻碍施工的可能,否则不予申报。

  (二)项目审定。申报材料先由专家组审查核实并提出立项意见,县林业局在专家组提出意见的基础上有计划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开发局。项目经扶贫开发局批准确定后不得轻易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数量等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一)编制设计方案。经县扶贫开发局立项的林道,应先由项目业主聘请具备一定道路设计能力的机构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报县林业局审核。

  (二)林地占用审批。扶贫开发局立项的林道建设项目,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的占用林地面积,按林区生产道路林地占用审批规定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免收林地占用费。

  (三)抓好施工管理。由村组集体申请建设的林道项目,除自我投工投劳外,其他建设任务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落实施工单位承包施工。施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编制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质量监管员和施工安全员,提高施工质量,业主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施工安全。需爆破施工的,须遵守爆破作业相关规定,爆破管理机构应尽量给予政策优惠。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林道竣工后,由林业、财政、扶贫、交通、农水等部门组成验收组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验收。新建林道原则上按6万元/公里标准建设。扩建林道原则上按3万元/公里标准建设。修建林道时如遇需建设较大(长度≥6米)跨河桥梁或过水坝时,需单独立项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由县林业局根据审计核定的项目资金数量,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造成全县进度延误的,将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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