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文山州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9〕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内容,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现将《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水平,确保前期费安排的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前期工作策划、挖掘、储备一批建设项目,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新施行的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文山州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18条,从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范围、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回收等方面来规范项目前期费的管理。
第二章:资金安排及使用范围,共2条,明确前期经费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前期费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共3条,明确申请经费需提供的申报材料,经费安排和下达,以及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督,共3条,前期费的管理使用需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出现未按申报内容安排使用前期费等有关情形的将缓拨或停拨后续资金,并收回已拨前期费,对需调整的前期费作明确要求。
第五章:资金回收与绩效管理,共4条,明确前期费将实行滚动回收,并实行绩效考核,对前期费核销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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