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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七个一”工作法!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9-10-22 17:20 我要评论( )

在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成立第四检察部,专门负责涉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以及开展涉企案件的犯罪预防、企业产权特殊保护等工作。 制定《关于充分

  在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成立第四检察部,专门负责涉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以及开展涉企案件的犯罪预防、企业产权特殊保护等工作。

  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10条具体举措,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制定《2019年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确9个重点推进项目及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细化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

  收集近三年来的涉企案件信息,分析涉企案件类型、发案原因等,形成《涉企犯罪案件分析报告》、《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针对性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组织开展“检察进百企”活动,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企业,递送《检察服务民营企业手册》,听取企业法律需求、检察需求,目前已走访企业21家。

  研发运行“检察服务民营企业”微信小程序,共分政策文件、服务示例、警示案例、服务咨询四个板块,通过简单便捷的操作方式,进一步畅通检企联系渠道。

  严格落实“平等保护”要求,通过具体的检察办案纾困涉案民营企业。在审查逮捕环节,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批准逮捕,对已逮捕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提起公诉。

  2016年以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企移送批捕、起诉案件361件548人,民事监督类案件19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社区矫正监督涉及民营企业人员38人。具体包括企业犯罪和企业被犯罪两类。

  企业犯罪是指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犯罪,主要发生在税务、融资、生产经营环节,较为多发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重大责任事故等,共229件,占比63.4%。

  企业被犯罪是指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被内外部人员侵犯的犯罪,被外部人员侵犯较为多发的有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共103件,占28.5%;被内部人员侵犯较为多发的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这类案件有29件,占8%。

  案例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至2016年间,某公司负责人左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至两个公司,价税合计5342570元,税款合计776270.9元。案发后,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2019年7月16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某公司负责人杨某、韩某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以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宣传单、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向上百名受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41万元。2018年9月18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并均处罚金十万元。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2月至11月间,某公司负责人韩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后通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詹某等3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582332元。2017年11月28日,经人社部门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6月6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4(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0日,某公司负责人陈某经营的公司与某工作室签订合同,承包某餐厅装饰装修工程。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组织工人进行拆墙作业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未编制施工方案,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允许工人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方式进行拆墙作业,致使一工人被掏底倒塌的墙体压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4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5(合同诈骗罪):2016年4月,王某担任甲公司的运行部副经理,其隐瞒公司没有对外招租乙会所计划的事实,伪造甲公司印章、冒用甲公司名义与意欲承租经营乙会所的丙会所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以此骗取丙会所交付的20万元意向金,用于个人使用、归还其个人欠款等。2016年12月18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案例6(职务侵占罪):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合同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2118.6元。2016年7月4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的方式主要有: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如故意不履行职责,方便他人作案,从中分成;又如利用保管权,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销售人员加价,只交剩余款项,私自扣留差额部分;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有一定的控制权、支配权,通过制作、涂改语言、文字等行为,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

  案例7(挪用资金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王某在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发货、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往来客户等多家业务单位收取31万余元应收货款挪归已用,后该公司发现该情况后,王某于2015年8月期间退回公司3万元,其余的28万余元货款至今未还。2016年7月8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吕某在担任某公司采购部部长期间,利用负责采购甲醇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甲醇销售商崔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375万余元,并为崔某向该公司销售甲醇提供便利。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被告人吕某账户中的人民币共计319万余元。2015年4月8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不清是对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区分不清。民营企业违法犯罪以涉税犯罪案件为主,有些民营企业负责人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以为是普通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不经意间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二不清是对需要担当的责任认识不清。有些民营企业负责人社会责任心不强,疏于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有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在经营困难情况下,不走正常破产途径,而是一走了之。

  三不清是对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把握不清。由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融资等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而且非法集资一般均假借民间金融的外衣,企业经营者如果盲目集资,就有很大的风险。

  一不强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盗窃企业财产案件多发,犯罪嫌疑人往往能轻易深入到企业的办公楼、员工宿舍、在建工地、营业场所等处多次盗窃得手,反映出涉案企业日常出入管理和安全巡查不到位。

  二不强是企业的流程规范和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民营企业大部分实行公司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实际执行不严格,大部分企业仍实行家族式管理,有的人认为自己是公司老板,把公司资金随意调用。

  企业法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员工开展法治教育培训,通过宣讲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增强法治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赋予企业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质询、评议的权力,建立完善厂务公开、经营管理者述廉等制度,加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

  加强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坚持对企业法人代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按照打防并举的原则,对已经发生的企业犯罪,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处理,决不手软。

  实行严格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的管理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或盘点,有效控制和防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发生。

  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建立完善内部制度,注意在对外经营活动中预防和减少刑事风险。针对具体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对象,加强刑事风险的预判和防范。

  8月6日,张家港市工商联(总商会)召开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企对接交流会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沟通联系机制会签仪式,市政府陆崇珉副市长,市检察院邓根保检察长、丁建勤副检察长,市科技局和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市工商联班子以及市工商联(总商会)常执委代表、基层、行业、异地商会、新一代企业家商会代表等参加会议。

  会上,市工商联许海萍副主席宣读了《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市检察院邓根保检察长、市工商联刘佾主席代表双方单位进行了会签。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邓根保检察长作了题为《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切实推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题讲座,结合丰富的案例数据,对涉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说明。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市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做好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保障者、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优质高效法治环境的推动者,让市场更规范、企业家更温暖、发展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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