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日起,对本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除各类别墅、保障性住房等)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10日前到南通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报备资料齐全时,物价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价格备案手续到南通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
申请备案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本期销售的最高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及成本变化情况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010年11月15日前已经领取预售许可证在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实际销售价格于11月30日前到南通市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价部门备案价格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合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成本表(见附表三)、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包括住宅销售最高价格、住宅平均价格、车库价格<含自行车库、汽车库、汽车位>、阁楼价格、营业用房价格、精装修住宅价格)、层次及区位等差价、“一房一价”表、价格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上期实际成交价格(续备时提供)等相关材料,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见附表一)。
1、切实落实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经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同时向购房者明示每套商品住房的区位、面积、价格、附属房价格及最终每套房屋总价格等相关资料,认真填写《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目表》(见附表二),供每一位购房者查阅,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2、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明码标价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预售的各类商品住房,合同未签定以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预交款等,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必须详细注明由购销双方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3、实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成交价格报告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重新报备时,将上期备案时段内的实际成交价格向市物价部门报告。
4、建立价格联络员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价格联络员,定期反馈价格情况,适时听取意见、建议,着力规范收费行为。
5、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凡诚信申报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经严格考评和社会公示,授予“价格诚信企业”称号。对申报不实的企业,将记入诚信档案。
6、强化督查落实制度。价格部门将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违规问题,即依法予以严肃处罚,从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附报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成本表及附件等资料。
3、上述表列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如需高于该价格销售时,须到价格部门重新报备。
注:上述价格不含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及小高层45元/㎡,多层30元/㎡)。
项目名称:总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车库㎡(其中地下车库<位>㎡,半地下车库<位>㎡,地面车库<位>㎡),阁楼㎡,物管社区用房㎡,社区及其他公建㎡,配电房约㎡,门卫及监控㎡,人防工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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