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房过户时需要谨慎留意,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意外的重大损失,以下几点值得购房者注意:
1、购买房子很多时候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投资或消费,在买房这个过程中,手续复杂且专业性很强。此时,最好能请一位专业人士协助自己完成购房,预防和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千万不要轻信在购房过程中对方的任何口头承诺,更不能轻易把房款直接付给对方,这样做风险是很大的。
2、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交易,为了双方的安全,避免纠纷的产生,最好把房款交给银行监管账户,等产权过户后再让对方把房款领走。
在这里还有一个常见的风险,那就是出让方往往以要还银行按揭贷款为理由,叫买主先给钱垫付,如果真要这样做,也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019-04-03展开全部可以过户。你是首封。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轮候查封不生效。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法院又进行的查封。
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
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法院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先查封的法院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法院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法院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法院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法院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法院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法院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法院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法院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法院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
“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法院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不可以过户,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