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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9-10-29 05:38 我要评论( )

物权法案例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 物权法案例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

  物权法案例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

  物权法案例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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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于物权大于债权,因此乙的债权因无法对抗丙的物权(该房屋的所有权),致使乙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5: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乙应当改变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要求甲返还先前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回答由网友推荐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不能要求确认无效。某甲不是房屋的权利人,其只享有依照合同要求某乙履行的权利,但该合同已经履行不能,他只能主张某甲赔偿损失。依照善意取得制度,某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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