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全口径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对于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的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不得超过8%,对该项余额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关于发行人资产有效性对注入城投企业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要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要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60%。
(1)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2)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4)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对单支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30%。
(5)对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进行企业债券担保后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当年末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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