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展开全部没有相关法规界定,从税务角度,生产、加工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界定没意义;从统计局的口径,也不存在严格的界定。如果一定要界定,建议参考无法区分的混合销售中的界定办法,如果某种业务超过50%,则界定为这种业务。更多追问追答追问我想问的就是50%这个,是什么文件规定的呢?追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文)第四条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追问呵呵,谢谢。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