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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的通知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9-11-05 19:33 我要评论( )

为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甬工商信用〔2014〕3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宁波市信用

  为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甬工商信用〔2014〕3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不限名额,凡符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我局递交申请。

  三年期满(2016年认定)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申请续展认定。其中已被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近三年内,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参加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且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果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六)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较好,信用资产较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于9月底前向我局信用监管科(联系电线)或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按照《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认定标准,提供本企业信用管理方面文字材料。

  另,企业有其他信用资产的,可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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