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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一、民办非单位注入注册资金5万元应作为收入核算,在期末按是否限定时间和用途转入净资产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或“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二、法律依据:《民间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所以,5万元资金的注入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不是所有者权益。只能作为组织的一项收入。
2、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补助收入、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第六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使用的时间或用途)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3101号“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的账务处理:
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第3102号“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的账务处理: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注入的资金应根据有关账户记录分别填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和“净资产”项目;业务活动表的“收入”项目栏;及现金流量表中的“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类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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