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1、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3、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4、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可以冠同级同级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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