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工商是否需要注册登记?直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合法么?等问题?
关于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工商是否需要注册登记?直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合法么?等问题?
关于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工商注册登记,直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合法么?等问题?我的问题有点复杂,希望大家能帮帮忙。1、我们总公司在上海,现在在杭州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属于非独立,...
关于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工商注册登记,直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合法么?等问题?
1、我们总公司在上海,现在在杭州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属于非独立,也不存在销售问题,仅仅是内部联系。我们直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办理别的东西,请问这种情况合法么??
3、我们的社保是有委托别的社保公司做的,我们只有一些操作人员在杭州,这个需要确定弄办事处么??
4、如果不行要去哪里弄办事处呢,我问过工商分局,他们说是人民什么局的才给办理,他们那里不管,这个要怎么办?????在什么地方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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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纯粹开展联络工作,不从事经营的公司办事处,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则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办事处其业务范围限于收集反馈信息、联系业务、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和售后服务,而不能直接从事经营业务。如从事经营业务需办理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且自2006年开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不予变更及续期,对于其他内资企业,基本上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展开全部1、2、合法,如果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应该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办事机构作规定。只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但是,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 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第二条第(四)项则进一步明确:“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
据此,对纯粹开展联络工作,不从事经营的公司办事处,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该办事处绝对不允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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