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0月10日讯男子颜某某和张某某共谋后,在济西二手车市场某车行,以购买宝马车为由,骗取了车行金某某的信任。随后,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过程中,私自将停在停车场的宝马车交付贷款公司,并欺骗金某某,在实际取得贷款公司155350元借款后,两人跑路。近日,槐荫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16年6月下旬,颜某某与王某某共谋后,来到槐荫区济西二手车市场某精品车行,以购买宝马牌小型轿车为由取得车行金某某的信任。王某某帮颜某某垫付订金1万元后,颜某某与金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商定车行帮助颜某某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车行取得全部车款后将车辆交付颜某某。
王某某帮助颜某某联系车辆抵押贷款公司,办理相关事宜。2016年6月22日,在槐荫区和谐广场地下停车场办理车辆贷款过程中,颜某某私自将停在停车场的宝马车交付贷款公司,并采取假意交付收款银行卡、谎称车辆很快能开回的方式,欺骗金某某,防止其报警、寻找车辆。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颜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商量,达成一致后,二被告人均在犯罪过程中具体、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王某某的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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