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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3展开全部受教育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同时,教育也是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享有多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信息自由、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投票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平等地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等,至少有赖于最低限度的教育。同样,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如选择工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科学进步带来的利益的权利等等,也只有在接受了基本的教育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形式,《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有权接受免费的和义务性的初等教育,且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该条文还规定,父母有权选择其子女应受教育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形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在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学生,可以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第二,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的援助的权利。比如,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有权享有申请贷学金的权利;身体残疾的受教育者享有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的权利。第三,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这是保障受教育者学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受教育者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自然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使用教室和课桌椅、实验室、查询和借阅图书资料等。(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奖学金和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凡在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权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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