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6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因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海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因出具年度财务报告,需对所涉及生产线资产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是为委托人提供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可回收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盐湖海纳拥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评估范围为盐湖海纳拥有的聚氯乙烯一体化生产项目资产,涉及资产账面价值总计8,656,070,740.05元,其中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7,877,569,742.55元,账面净值为6,794,729,019.58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1,794,100,039.87元,工程物资67,241,680.60元。
评估结论:经成本法评估,盐湖海纳委估的部分资产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亿陆仟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柒佰元整(RMB846,111.77万元)。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摘自【万隆评财字(2018)第4014号】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本摘要不得单独使用。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部分资产在2017年12月31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企业名称: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海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J
主要经营范围:石灰石、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焦炭、重烧氧化镁、电熔氧化镁氢氧化镁、氧化镁、硫酸钡盐泥生产、销售;煤炭销售;烧碱、聚氯乙烯、电石、乙炔气、液氯、次氯酸钠、盐酸、废硫酸、二氯乙烷生产、销售(许可文件有限期至2018年6月2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9年4月8日
盐湖海纳是青海盐湖工业公司、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中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7.748%,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股2.252%。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总投资70亿元,由盐湖海纳公司承建的PVC一体化项目,是盐湖股份公司大循环经济圈的循环经济项目,是柴达木循环经济项目在西宁地区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规模为40万吨/年烧碱、50万吨/年聚氯乙烯,15万吨/年小电石、14万吨/年氢氧化镁、5万吨/年氧化镁和300万吨/年水泥, 截止评估基准日除14万吨/年氢氧化镁、5万吨/年氧化镁、20万吨大电石项目处于闲置状态中,其余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中。
盐湖海纳设立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经营管理部等职能管理部门。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势、环境不佳及生产原料采购价格较高,使盐湖海纳的生产成本偏高,生产项目未完全竣工投产。
盐湖海纳建设规模为40万吨/年烧碱、50万吨/年聚氯乙烯,15万吨/年小电石、14万吨/年氢氧化镁、5万吨/年氧化镁和300万吨/年水泥, 截止评估基准日除14万吨/年氢氧化镁、5万吨/年氧化镁、20万吨大电石项目处于闲置状态中,其余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中。
上述2015年的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定,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63060072号审计报告;2016年的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审计确定,并出具了瑞华青审字[2017]63060023号审计报告、2017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由企业提供。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因出具年度财务报告,需对所涉及的生产线资产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是为委托人提供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可回收价值参考意见。
(二)评估范围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聚氯乙烯一体化生产项目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账面价值总计8,656,070,740.05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877,569,742.55元,账面净值为6,794,729,019.58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1,794,100,039.87元,工程物资67,241,680.60元。具体的资产项目内容以盐湖海纳填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凡列入申报表内并经过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确认的资产项目均在本次评估范围内,具体如下所示: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概况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位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的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水泥生产线、烧碱生产装置、PVC生产装置、乙炔生产装置、电石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等所涉及的各项资产。房屋建筑物:共计127项,账面原值1,143,172,780.63元,账面净值1,073,574,935.77元,总建筑面积322,561.29 平方米,其中水泥生产装置的主要房屋有混合结构的矿山总降压厂房、矿山综合楼、矿山炸药库;钢混结构的石灰石中转库、水泥包装楼等;其他化工项目的主要房屋有钢混结构的一、二次盐水厂房、电解单元厂房、整流变电厂房,框架结构的罐区及装卸站单元厂房、变电所单元厂房、东区实验楼等。构筑物:共计288项,账面原值2,016,433,307.20元,账面净值1,777,130,850.70元。主要包括水泥装置的石灰石料仓、竖式气烧石灰窑、水泥粉磨及输送系统、水泥库等;其他装置的构筑物包括各类物料转运站、材料储仓、工艺管道、栈桥通廊;厂区内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厂区道路、围墙、室外地下管网消火栓等。以上房屋建筑物截止评估基准日均未取得房产证,企业已出具相关权属说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本次未纳入评估范围,其权属登记信息如下:宗地
机器设备:共12309台(套),账面原值4,691,038,014.17元,账面净值3,932,763,589.91元,包括水泥装置、烧碱装置、电石装置、乙炔装置 、聚氯乙烯装置所属的各项生产设备,配电设备、转运设备、实验设备、食堂炊事设备等。
车辆:共38辆,账面原值16,717,206.88元,账面净值9,930,789.52元,主要包括生产运输车辆、办公用车辆、起重运输车辆等。
电子设备:共计1318台(套),账面原值10,208,433.68元,账面净值1,328,853.69,主要包括各类办公设备等。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项目共计14项,账面价值640,547,142.83元,包括300万吨水泥项目、100万吨电石渣水泥项目、20万吨/年电石项目、氢氧化镁项目配套的房屋建筑物。其中300万吨水泥项目、100万吨电石渣水泥项目处于正常建设施工阶段;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共计22项,账面价值1,153,552,897.04元,包括为300万吨水泥项目、PVC项目、氢氧化镁装置、20万吨/年电石项目。
以上在建工程项目中20万吨/年电石装置自2013~2016年一直处于建设阶段,未进行调试,2017年该生产线进入调试时发现存在很多技术问题有待解决,需要进行技改,目前该装置处于停产闲置状态;氢氧化镁装置在2016年以前均处于建设和局部调试阶段,2017年生产线联动时发现存在工艺技术问题,使得产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又受选购设备本身性能的限制,所生产的产品颗粒粒径无法细分,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需要对生产线进行技改,目前该装置处于停产闲置状态。
工程物资:工程物资共计10646项,包括烧碱装置材料、电石装置材料、水泥装置材料、西区公用工程遗留的材料。账面价值67,241,680.60元,工程物资材料大部分购置于2013年~2016年间,这些材料因购买时间已久、电器类已更新换代、主设备已技改等原因已淘汰报废,在盐湖海纳的工程项目中已无使用价值。
权利状况:盐湖海纳本次委估的房屋建筑物类、设备类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均未设定抵押。
本次评估涉及的项目已取得《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评价等资料。
本次评估,我们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要求,选择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作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
资产可回收价值在本报告中定义为:被评估资产在被评估企业现有管理者管理、运营下,在被评估资产的寿命期内可以预计的未来经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和被评估资产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的孰高者。
资产预计可回收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一) 根据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二) 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1、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主席令第46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5、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 年7 月18 日);
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7、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2017-9-8中评协[2017]39号);
15、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2006 年2 月15 日)。
2、《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建筑工程》(2016年);
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
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
6、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
9、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10、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12、机械工业部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2017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14、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18、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撰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目的为企业管理层拟出具财务报告需对生产线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规定,并结合企业持续经营的现状,我们选取可回收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资产的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的孰高者,由于本次委估企业受经济环境下行压力的影响,产品的市场价格较低,部分化工项目生产线尚未竣工,无法使用收益法对资产的未来净现流进行评估,故我们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确定其可回收价值。
我们在确定委估资产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时,且由于委估资产大部分为专用生产厂房及设备,无法找到类似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故本次我们除对市场交易较活跃的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外,其他资产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及过程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本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值均为不含税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市场价值=房屋建(构)筑物的重置全价(不含税)-实体性损耗=房屋建(构)筑物重置全价(不含税)×成新率评估值(可回收价值)=市场价值×(1-处置费率%)
房屋建(构)筑物重置全价(不含税)即为委估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在评估基准日的全新状态下的完全市场价值(包括前期费用及资金成本)。成新率采用年限法和现场勘察鉴定的方法按照权重比确定,年限法根据委估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计算确定,现场勘察鉴定主要根据对委估资产的现场观察,按照资产的功能或分部来确定其实体的成新率。
市场价值=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不含税)×成新率评估值(可回收价值)=市场价值×(1-处置费率%)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即为委估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全新状态下的完全市场价值(包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费、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和资金成本)。对于现行市场流通的设备,直接按现行市场价确定设备的购置价格;对于已经淘汰、厂家不再生产、市场已不再流通的设备,则采用类似设备与委估设备比较,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确定购置价格(不含税),对价值较小的通用设备及电子设备采用现行市价法确定评估值。成新率采用年限法和现场勘察鉴定的方法按照权重比确定,年限法根据委估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计算确定,现场勘察鉴定主要根据对委估资产的现场观察,按照资产的功能或分部来确定其实体的成新率。
对于二手车交易较活跃的运输车辆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其评估值,即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对于市场上很少流通专用车辆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其评估值。
在建工程所构成的各项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即为近期的市场价格,对于建设周期较长并且已形成实体的在建项目(包括在建土建和在建设备安装工程),我们考虑一定的实体性贬值及处置费后确定其评估价值。
对于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评估价值=土建工程的重置全价(不含税)-实体性损耗-处置费=土建工程重置全价(不含税)×成新率×(1-处置费率%)
土建工程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
对于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其评估价值=设备的重置价(不含税)-实体性损耗-处置费=设备重置价(不含税)×成新率×(1-处置费率%)
对于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重置全价,主要根据设备类资产实际发生的设备费、安装费及其他费用确定。
对于工程物资,由于本次委估工程物资均为报废、失效及型号淘汰材料,对于报废不能使用的工程物资备,评估值按可变现净值确定,可变现净值低于50元或对于没有变现价值的资产,其评估值按零值计算。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我们在对资产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确定资产的处置费用。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企业经营现状,本次委估的资产是盐湖地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涉及的生产线资产,该项目是为了充分利用盐湖资源而投资建设的,在国内没有其他类似地区生产项目,故本次我们所假设的资产处置对象仅指盐湖海纳自身,或其他投资者购买此资产后在盐湖海纳的原生产基地继续生产,因此本次对于盐湖海纳正常生产线资产无需考虑处置费用,处置费率按0%计算。
本次委估在建工程中存在部分闲置的项目,由于这些项目需要进行技改才能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故本次按照达到生产状态需要投入资金的价值比例考虑了处置费用。
本公司首先了解项目的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后,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组建资产评估项目组。
资产评估项目组于2018年1月4日进驻现场,结合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历史经营状况和未来收益预测,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察、检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历史年度收益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收集利用的资产评估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通过对评估对象现场调查及收集的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项目组于2018年2月6日结束现场工作。
资产评估组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项目组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资产评估师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随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一)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二) 继续使用假设:是指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单位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后,将按其现行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
(三)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不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
(四) 外部环境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无重大变化;委估对象所处的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五) 假定被评估单位管理当局对企业经营负责任地履行义务,并称职地对有关资产实行了有效的管理。被评估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 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经成本法评估,盐湖海纳委估的资产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亿陆仟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柒佰元整(RMB846,111.77万元)。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