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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与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9-12-08 05:22 我要评论( )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对于人身从属性的问题,上述观点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逻辑链条即①经纪关系经纪管理行为人身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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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身从属性的问题,上述观点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逻辑链条即①经纪关系→经纪管理行为→人身从属性不明显;②劳动关系→劳动管理行为→人身从属性,而我们原本就是要通过这种管理权限的大小、人身从属性的强弱去判断这究竟是经纪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而不是直接基于经纪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这一先在定性去论证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

  对于经济从属性的问题,女主播的酬金由两部分组成(保底酬金+粉丝打赏的提成),女主播拿到保底酬金的前提是达到公司的出勤要求(当月直播满24天即每天6小时,每月144小时)。据了解,只要月直播满勤,即使业绩(粉丝打赏)未达标,也按照3000元支付,但是如果缺勤一天,就扣除当天的服务费,并且粉丝打赏并不直接进入女主播的私人账户,而是经过一个漫长的结算周期,经历两次分成,最终由文化公司决定女主播的业绩提成各为多少。这种薪酬支付方式究竟是更加类似于“最低工资+绩效工资”的劳动报酬呢,还是其他经济关系,这本身仍值得讨论,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具有经济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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