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或“公司”)之委托,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
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50号”《关于对华闻传媒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所问及的法律问题出具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有关会计、财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及公司出具的意见等材
料。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
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问题:请你公司说明此项交易是否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9.3条所规定的,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标准。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核查
1、根据华闻传媒于2019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拟出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鸿立”)及公司控制企业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鸿立华享”)拟出售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股份合计不超过7,684,884股,不超过振江股份
总股本的6%。上海鸿立及鸿立华享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按市场价格出售振江股份的股份,出售期间为2019年4月9日至2019
年10月9日,出售价格由上海鸿立及鸿立华享的委托管理方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
2、根据拉萨鸿新于2019年3月22日向华闻传媒发出的《关于拟出售江苏振江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回函》,拉萨鸿新对此项交易进一步明确如下:
本次减持计划出售上海鸿立持有的振江股份不超过振江股份总股本的6%、即不超过
(二)关于此项交易是否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3条所规定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此项交易的标的为上海鸿立拟出售的振江股份不超过7,684,884股股份。2019
年3月15日振江股份收盘价为26.39元/股。根据华闻传媒提供的《关于出售振江股
份投资收益情况的说明》以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并结合华闻传媒公开的财
务资料,本所律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3条的具体规定,
(1)此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预计为20,280.41万元,华闻传媒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为1,583,162.92万元,前者占后者的比例为1.28%,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此项交易的成交金额预计为20,280.41万元,华闻传媒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972,979.40万元,前者占后者的比例为2.08%,
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
(3)此项交易收入预计为20,280.41万元,产生的投资收益约为14,966.63万元,
按25%扣除所得税后,此项交易预计产生的净利润约11,224.97万元,华闻传媒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710.49万元,前
者占后者的40.51%,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3条第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此项交易预计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批准”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说明如果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不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是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注函的回复》,并结合华闻传媒公开的财务资料,此项交易预计不会触及《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3条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在
此前提下,此项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华闻传媒提供的资料,此项交
易主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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