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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受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以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52号令)等有关法规,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协调、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责如下:
一、受理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报;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调及相关管理;
三、审读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中外合拍片)的剧本,为拟拍摄的电影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用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中外合拍片)的器材、胶片、设备等物资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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