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荣获吉林省优秀专卖稽查员 2008年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鉴别技能比赛第三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行政规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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