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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不属于啊,但是你得看看是不是人家已经注册过了,要是注册过了你就不能了。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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