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何正君)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5日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原2013年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修订后,申报范围更加广泛,扩大了参评和奖励范围,使更多企业或组织能够参与到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中,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优秀企业或组织争创市长质量奖,进一步推动该市企业或组织追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综合竞争力的浓厚氛围。
据介绍,南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该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广西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此次《办法》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历届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实践,对2013年11月制定实施的《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旨在推进建设质量强市,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
《办法》共有7章32条,包含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根据《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南宁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通报表扬,不颁发奖金。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如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认线《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南宁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同时,还要求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无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
新《办法》补充完善了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及称号使用规定,增加退出机制、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义务、监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除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之外,还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予以曝光。《办法》明确,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并向社会公告。这3种情形包括,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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