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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采纳数:2370获赞数:16343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专业,从事焦化工作十年有余,自学工商管理书籍多本,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支付宝账户等金融产品可视为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互联网金融财产应属于可执行财产之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另外,对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如拒绝配合或者妨碍执行的,法院也将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因此,相关网络金融公司、支付平台企业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账户注册信息、资金余额和流转记录等明细,及时配合法院划扣、冻结资金。推进网络虚拟支付平台账户建立信用档案,将被执行划扣、冻结的账户与其交易信用状态挂钩,迫使老赖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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