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歙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25 15:41:31 信息来源: 歙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107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相关批文证书: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出具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执业许可的应出具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批文;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3、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提供无偿使用协议);
4、验资报告(依据《社会组织名称预核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拟草,且条款只能多不能少;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草案》);
6、填写有关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