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苏州极腾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19〕0023号)》。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是激光焊接机(旧)1台,申报商品编号:8515809010,申报总价CIF人民币83600元,报关单编号:355。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07号公告,上述货物属于《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列名的货物,进口需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进口许可证、海关估价决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供许可证件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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