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友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金迪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金城装修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粤01执异6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广州市越秀区泰兴直街50号之一1703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异67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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