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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日审议《实施〈中华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向女性发送黄色、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 草案在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起诉。草案还对性骚扰的形式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行性骚扰的行为。语言调戏包括在内的希望已经为您解答清楚这个问题了法理纵横团队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不明事宜欢迎追问,如果觉得回答的可以,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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