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日前,内蒙古环保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E2016〕127号)要求,经各盟市筛选并报我厅审核,确定第一批全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共104家。现将名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和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已经纳入环境保护年度考核体系。同时,此项内容也纳入“粮食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年度考核体系。请各盟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务必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8年起,各盟市要指导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等企业分布的旗、县(区),特别是产粮(油)大县,结合本地实际,参考省级筛选原则,逐步制定建立县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每年对名单进行更新,并将结果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报告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全区产粮(油)大县相对较多的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要选择部分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在zO17年12月底前,督促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其余盟市应从zO18年起逐步试点推行。
自2018年起,各盟市要督促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盟市环保部门各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各盟市要将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情况及结果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报告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9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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