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外还因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销售业绩,诚实守信,在本市内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3. 供应商要求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供应商。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副本原件;2.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3. 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审阅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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