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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定义:“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个定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和范围的界定标准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举办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二是举办资产来源(非国有资产),三是活动性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从条例的定义来看,国有资产不能用于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在实践中是存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国有资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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