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或恶劣?”如果某个人脱离了惯常的游戏规则的框架,并且蔑视这些规则所规定的及所禁止的内容,那么上面这个问题就会被提出来。如果有谁在玩扑克牌的时候,从袖子里抽出第五张A,以便能够凑成他的同花大顺,那么很显然,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的行动是错误的,因为他了解规则,却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故意逾越了被允许的界限。但是与此相反,谁如果声称,在跳棋里没有点球,那么他就会引起别人的怀疑:他是否神智清楚?他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吗?他到底了解不了解规则?他究竟知不知道,玩的是哪种游戏?他眼中的现实与他周围人眼中的一样吗?他有承担过错的能力吗?大家能把他的所作所为算到他头上吗?
对恶劣与疯狂进行区分,这会带来深远的结果。在社会的层面上,当涉及对某个违反规则的人进行处理这件事时,就要由它来确定,哪个机构被看作是主管部门:要么执行判决,要么照顾病患。此外,这种区分还带来了作为基础的阐释框架的变更,这种变更是激进式的,并且是间断的,这就是观察的内部视角向外部视角的突变。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以下面这个约定俗成的共识为基础的:成年公民拥有自由意志,他是自己的决定的主人。他的行为方式被看作是他的行动,其后果要算到他头上。这是参与了软的社会现实的观察者的内部视角。参与游戏的人,连同他的游戏伙伴,都把对自己个人的行为方式的责任、以及对参与整个游戏形态的塑造的责任归到他们自己身上。
但是与此相反,科学的视角——就像医学或心理学对自身所要求的那样——却建立在下面这个观点的基础之上:硬的(此处:器质性的或心理的)现实是从外部被观察的。行为偏异被看作是偏离了生物学或心理学标准的结构、功能和过程的结果。它不是作为行动来被评价的;如果是行动,那么责任和过错就可以归咎到那个蔑视规则的游戏破坏者身上。因此,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游戏的破坏者就不是行为者,而是某个自主的、躯体上或精神上所发生的事情的受害者,他对于这件事情无法或只能施加很少的影响。在这一点上,心理学的人物形象与刑法的人物形象完全互相排斥,因此“疯狂或恶劣”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使之理想化的“非此即彼”式的二选一,即在个体的有权与无权之间的二选一。
游戏参与者的看问题方式,从发展史(既针对个人又针对人类)的角度来看,大概是那个比较古老一些的。从我们的那两个试验对象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是这样的:无论是那个踢足球的人,还是那个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当时都没有机会从观众的视角去看一看所发生的事情。如果他们想有目的地对现实——他们的命运——施加影响,那么他们必须把自己描述为行动的主体,并且把他们行为方式的作用中的过错归咎到自己身上。只有这样,他们才能通过尝试和犯错找到选择他们行为的标尺。不过,“选择”这个概念的前提是:他们拥有决定的自由,可以说“是”或“不”。他们所能够描绘的世界图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自己站在中心位置,而所有其他的一切都不可避免地在围着他们转。这一切也适用于那个帆船驾驶者,只不过踢足球的人和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正如同每一个新生儿那样——首先是在和其他的人打交道。当踢足球的人和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体会到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的时候,这正是他们要面对与他们相似的游戏伙伴的权力的时候:裁判、足球运动员和食人族所拥有的权力。
他们——与其他的试验性科学家们一样——在他们的行动方式与其他人的行动方式之间建立了一种“如果-那么-连接”,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便获得了他们的描述规则。如果这种假设和期望——关于自己的与他人的行为方式之间的关联——随着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得到了证实,那么就可以从一次性的“如果-那么-描述”中推导出普遍适用的“永远-如果-那么-规则”,在将来可以把它用作决定的基础。当这类规则积累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以借此来解释当前发生的事件(“因为禁止在禁区内伸腿把进攻的运动员绊倒,所以裁判判罚了点球”),并且对未来提出预言(“如果我踢进了球,那么我的队友——很有可能——会热情地拥抱我”)。
这是一种解释模式,它在亨佩尔的科学研究中被描述为“解释的法则模式” 。“E是个事件,人们知道,它发生在某个特定的情境下,并且需要一个解释。为什么E会发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去关注某些其他的事件或状况E1、……、Em,以及某个或几个普遍的命题或法则L1、……、Ln,这样一来,就会从这些法则中以及其他事件(状况)也发生了(存在着)的事实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E的出现。”
科学的解释与我们试验对象的解释之间的差别是,科学家们必须遵循被清楚明确规定了的菜谱,这样他们才能得到他们的解释,而与此相反,我们的试验对象却拥有自由,可以按照他们的口味来调制他们的认识。科学家们崇高的客观性理想规定他们——只要有可能——要把认识的对象置于核心位置。与此不同的是,我们的试验对象却把他们自己——观察者——置于中心。在面对“为什么E会发生”这个问题时,他们会去关注自己的行动E、……、Em(“当我做这个的时候,那个就发生了……”)。
毫无疑问,这样的一种解释的出发点当然就是:在某个行动的结果与行动本身之间存在着直线型的“原因-作用-关系”。这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描述,其中所有的次要条件以及边界条件都忽略不计了,或者换个也许更恰当的说法,边界条件没有进入到关注的焦点。这个“原因-作用-理论观点”往往被看作是科学思维的特征,但是却很有可能仅仅只是游戏参与者内部视角的去个性化而已:对我们的帆船驾驶者来说,原来充满诗意的由上天派来的小使者变成了平淡乏味的风。有过错的人(行为者及其所作所为)被替换成了事物(原因及其作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直线型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所有事件的关联及相互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而我们世界的现象正是由这些事件所引发的,因此这是一种不恰当的简化。
这个“原因”理论观点其实只是社会游戏规则对世界的小小一角的投射,与其相连的概念便可为此提供一个证明。拉丁语“原因”(causa)一词原本拥有的是纯粹的法律含义,而希腊语“原因”(aitia)一词则用于有关某种现象的缘由问题(对现象的产生进行解释),因此最好能够被翻译成“过错”。由此看来,有关自然界的因果关系的看法,极有可能是由古希腊人在一种类似于他们的刑法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因此下面这个问题就随之产生了:在科学内部进行的因果关系思考真的能够找到什么吗?在四分之三个世纪以前,伯特兰·罗素就已经用明确的“不”回答过这个问题了:
所有流派的哲学家们都以为,因果关系属于科学的基本公理和假设;但是——很奇怪——在进步的科学里,例如万有引力天文学,‘原因’这个词却根本就从来没有出现过……与很多其他的内容一样,虽然它们得到了哲学家们的赞同,但是在我看来,因果律也是旧时代的一个残余,这就如同是君主政体。它们之所以还在苟延残喘,就是因为人们错误地以为它们是无害的。
为什么那个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因果律’很长时间以来在哲学家们的书中阴魂不散?其原因毫无疑问就是,大多数哲学家们还不熟悉功能的观点,因此他们才会去寻找一个不得体的、简化的阐述。
没有任何一种方法能够从某种实际情况的存在中推导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实际情况的存在。能够表明这类结论正确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从现有的事件中推导出未来的事件。相信因果关系就是迷信。意志自由就在于,未来的行动现在是无法意识到的。只有当因果关系具有内在的必然性时,就像逻辑的推论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一样,我们才能知道未来的行动——知晓与被知晓对象之间的关联,就是逻辑的必然性的关联。
科学所能提供的是描述。罗素用来替代“因果关系”的“功能”,其实与对所观察现象进行描述的“如果-那么-连接”并没有什么两样:如果这个发生了,那么就会发生那个……比如说:爱情是以距离的平方来增长的,这就是说,如果我们用X值(与所爱的人的距离)乘以其自身,那么就会得到Y(思念的程度)。这其实是对其他观察者的一种指示,告诉他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与表述这些规则的人一样,获得同样的描述规则。
客观性的理想要求科学家,必须要让他的描述能够经得起其他人的检验。在他的论证中,他必须要遵守逻辑的和数学的游戏规则,因为只用通过这种方式,他才能让自己的观点在科学团体中具有取得一致性的能力(其他的团体用其他的游戏规则来取得一致性)。他必须要说明,他是如何得出他的结论的,而他的那些疑心重重的、嫉妒心重的同行们必须能够用这种方法和其他方法(这样更好)把握相同的现象,并且通过逻辑论证得出相同的推论(尽管他们其实并不愿意这样)。至少他们得无法证明,他的描述和推论按照逻辑的或概率的规则是错误的。与普通人的日常认识一样,我们即使用科学的方法,也永远都无法去查明,现实确实是什么样的,而只是能够明确,现实不是什么样的。
如果使用系统论的理论观点,那么这个解释的法则模式就会发生如下的改变:在E1……Em和E之间的直线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圈,这样一来,E既可以被看作是原因,也可以被看作是作用。因果律因此被证明是荒谬的,但是解释的法则模式却并非如此。现在,人们对自我组织的过程也进行了研究,这些过程让一个物体或系统按照其展现出来的样子来展现。科学的客观性理想要求观察者必须要说明,他的观察措施是如何嵌入到这样的一个自身关联的环路里的。如果不同的观察者按照不同的方法能够描述出同样的现象,那么他们在对现象进行解释的时候,就可以表现出好像他们自己是位于局外的观察者似的:他们是在观察一个硬的、不依赖于他们而存在的现实,这个现实的产生和保持不会被归因到他们自己身上。
如果有人说,在医学和心理学领域对疯狂所进行的研究中,这些条件都得到了满足,那么,这种说法看起来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人的认识结构,他的思考和感觉的模式,是在与其他人的互动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们可以被看作是人与人的交际的功能之一,被看作是在交际的框架下所产生的、并且反过来又嵌入到了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中的结构和过程。因此,社会系统才应该是寻找对疯狂的解释的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个背景去解释疯狂,那么不仅使了疯狂失去了它的可解释性,而且此外还会引发慢性化的危险。如果疯狂和正常一样,都是互动的结果,那么每个与其他人的疯狂打交道的人,都会遭遇到恰恰陷入那种引发了疯狂的游戏之中的危险。能够保护他免于遭受这个危险的,并不是他那响亮的动机,而只能是他对游戏规则的认识。正如同在本章中所提到过的,当人们面对那个“疯狂或恶劣”问题时,心里感到没有把握,不知是否能够正确地回答它,这种不确定性也许必须得被评价为是一场特殊的、制造疯狂的游戏的组成部分。在这场游戏中,所有的参与者永远都会有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他们不确定是否应该从内部或外部去看,也不确定应该相应地使用哪些游戏规则。
如果我们尝试着去研究疯狂的自我组织,那么就应该从外部视角来描述:正常和疯狂——作为个人与他周围的人的互动和交际的结果(功能)——该如何加以解释。
维特根斯坦指出了意志自由,这促使我们注意到: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意志自由并没有立足之地。系统论所研究的系统是抽象的,人在其中并不出现。那些作为系统被彼此归纳在一起的事件,由描述和行为方式(第一阶描述和第二阶描述)以及互动组成。人们研究的是它们之间连接的逻辑,是互动系统、认识系统和交际系统的秩序。
所有的那些现象,即在心理学和日常用语中被称为参与者的性格和人格的那些现象:他的动机、情感、感受和行动等等,在系统论这个理论模型中都可以用“认识”这个概念(由第一阶描述和第二阶描述组成)来进行总结,并且可以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加以解释。因为规则被描述了出来——这是逻辑之必然——所以就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去做决定。如果有谁从高楼上面掉下来,那么他就不能在往下掉到一半的途中重新来做个决定,他的行为必须要遵守万有引力定律,这个定律是不会去操心他的自由意志的。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一个人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身体的和心理的性质,可以被看作是由认识系统、互动系统和交际系统所构成的环境的独特特征。这些特征限制了身体的和心理的性质的发展,它们决定了,认识、互动和交际的哪种形式是不可能的,而不是决定了,哪种形式会成为现实。
一个人对意志自由的设想,他的行动方案、自我责任和承担过错的能力,对于他的游戏伙伴的内部视角来说,应该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观众却不允许从外部视角出发把它们当作出发点,如果他们想得出科学的结论的话。与此相反,观众必须得去问:人们会想到自己和其他人拥有自由意志,这在自我组织过程的框架内该如何解释呢?观众必须得去解释:某个偏离了标准的人认为,他自己没有自由意志,而是被外界操纵着,通过一个安装在他牙齿里的发射器被别人影响着,这在自我组织过程的框架内是怎么发生的呢?
然而,无论如何这并不意味着,相较于从内部视角出发、利用自由意志的理论观点而言,从外部视角出发、利用自我组织的理论观点可以更准确地把握现实。两种方法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也都拥有不同之处。正如两只分别只能看到二维图像的眼睛,协同作用时即构成了形象立体的三维图像,我们在对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进行双重描述的时候,也得到了创造一个新的观察维度的良机。与原来的两个视角各自为营相比,这个新的维度更加符合人类生存的条件。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下设哲社、文史、政法和经管四个编辑室及威科项目组,主要承担文史哲及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华当代学术辑要》、“大师文集”等为代表的多种学术译介和学术原创著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