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李京华)因作品涉嫌侵权,著名作家梁晓声以上诉人文化艺术出版社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了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文化艺术出版社与吴戈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
据法院介绍,案件源起于梁晓声2000年3月在文化艺术出版社主办的《作品与争鸣》杂志上刊登的3篇署名文章:《吴戈:牟其中现象的幕间小丑》《吴戈:“第一掘墓人”还是失意的奴才》《吴戈:你还想干什么?》,这3篇文章是梁晓声对吴戈曾经发表文章的回击。
因为这3篇文章,吴戈还曾刑事自诉梁晓声侮辱、诽谤罪,后法院判决认为梁晓声无罪。刑事案件审结后,吴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文化艺术出版社民事侵害名誉权,要求判令文化艺术出版社在《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作品与争鸣》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因侵犯名誉权而导致的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梁晓声3篇署名文章针对特定主体吴戈,使用了诸多贬损性甚至侮辱性语言,内容已超过正当评论、描述的范畴,足以导致吴戈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出版发行方,文化艺术出版社未尽到全面审核之义务,使载有侮辱、诽谤内容的文章得以发行传播,客观上造成了吴戈名誉权的损害。故文化艺术出版社存在过错,其发行该期刊物的行为构成了对吴戈名誉权的侵犯,对此文化艺术出版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戈主张文化艺术出版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吴戈要求精神赔偿的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一审判决文化艺术出版社在《作品与争鸣》杂志上向吴戈致歉,赔偿吴戈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文化艺术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梁晓声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该要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二审开庭时,梁晓声本人持文化艺术出版社授权委托书代理该出版社出庭,被上诉人吴戈当即表示异议。一中院认为,梁晓声作为普通公民代理文化艺术出版社参加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在诉讼中只能以文化艺术出版社代理人身份发言,不得谈及个人的观点和看法。对法庭的处理梁晓声与吴戈均表示同意。庭上,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但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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