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文体旅游局、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财税局、发展规划与统计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和《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体育服务建设幸福广东水平,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省体育局、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和《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体育服务建设幸福广东水平,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以来,全省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公共体育设施,使群众健身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各类体育设施的发展为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打下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也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现有的公共体育设施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甚至已成为当前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瓶颈。2006年,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启动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截止目前,全省有近8000所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极大地缓解了群众健身需求增长与场地设施不足的矛盾。然而,还有相当多的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存在使用效率不高以及未向社会开放的问题。为解决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矛盾,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大体育设施建设的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盘活并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作用,有组织地、逐步向社会开放,提高其利用率,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对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幸福广东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用,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体育惠民力度,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做出新的贡献。
建立和完善以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辅,社会投资兴建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补充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2、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普通高校、中学、小学、中专、技校、职校等,下同)的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
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在没有承接赛事或安排训练任务的前提下,必须常年向社会开放。
2、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按照《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粤体群〔2008〕28号)执行。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模式。各开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业主自行管理、街道(乡镇)联合管理、俱乐部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组织管理。各开放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和安全工作制度,并通过招募志愿者、聘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学校体育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确保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群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开放单位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爱护体育场馆设施,服从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的室外设施和不需增加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增加专门服务和消耗较大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各开放单位应承担起开放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聘请人员等相关费用。各级政府应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对开放单位给予经费补贴等方式扶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予以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组织落实开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将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开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开放体育设施服务价格加强管理。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收取的费用予以规范管理,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体育设施开放有关工作。乡镇(街道)要主动加强与体育设施所属单位沟通协商,促进相关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形成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管理服务。实施体育设施开放的单位要定时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同时,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体育设施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的良好环境。引导广大群众了解科学健身知识,自觉爱护体育设施开放单位体育资源,维护体育设施开放单位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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