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高继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天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全资子公司莱茵达体育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与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在无锡签署了《锡东新城商务区体育综合体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拟依托莱茵体育的专业体育场馆运营能力、专业场馆规划设计管理水平,引入众多体育品牌立足锡东,开展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辐射无锡乃至环太湖地区,打造成为锡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大品牌亮点。
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莱茵达体育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无锡市锡山区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二级子公司无锡莱茵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建设并运营上述项目。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项目正在顺利推进中。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自然人缪亮先生签署《关于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合法持有的场馆公司82%的股权转让给缪亮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70,428.80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按协议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同时,自然人缪亮先生按照协议正常履约。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两江莱茵达赛事中心项目投资协议》,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两江新区龙兴片区建设投资不低于人民币48亿元,总占地约597亩的“两江莱茵达赛事中心”(项目暂定名称,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 为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中。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 15 号)的要求,变更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 1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未能及时采用《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进行列报的,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
本公司属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且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未能及时执行《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从2018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开始执行《通知》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
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 30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 15 号)的相关规定,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及“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5、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述: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一一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一一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位于杭州的多处房产(商业物业)按市场价出售,最终处置价格以成交价为准。
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全权代表公司办理出售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为盘活公司现有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出售部分房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且能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全部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 15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变更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即公司从2018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开始执行《通知》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以上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二、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为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意公司对位于杭州的多处房产(商业物业)按市场价出售,最终处置价格以成交价为准。
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同意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10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10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10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同意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10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同意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2018年10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同意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8年10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11: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士威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 15号)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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